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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立项批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立项批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立项批复机构,由立项批复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及时审核省林业厅报送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款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加强对项目实施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林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项目总结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在项目绩效考核中扣5分,并且取消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项目总结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县市和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对受到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通报的县市和项目单位,三年不予安排科技推广资金。

  第十五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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