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和完善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取得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应存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按规定存入财政为本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所有收入在部门预、决算中真实、完整反映;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公有资金,未编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随意使用;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收入应按规定记账,不得在往来账中反映等。
(四)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重点制定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因公出国出境量化指标控制制度,积极推进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按要求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从源头上解决使用“小金库”资金用于“三公”消费的问题。
(五)制定和完善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管理制度
支付会议费、培训、考察费等,应有注明预算的会议、培训、考察等的呈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和参会、参训人员名单,严格执行统一财务规定,不得按定额或预算数虚列支出,不得以拨作支、以领代报,将资金转到宾馆、旅行社和所属机构设立“小金库”及贪污犯罪等。
(六)加强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加强项目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把好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核关,强化项目支出的制度约束,保证项目有效实施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和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七)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定期盘点核对,保证账物相符;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会计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账实相符,防止形成账外资产;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行为,实行按照规定程序、手续,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加强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的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据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得开具与本单位支付业务无关的票据;加强入账票据真实合法性的审核,报销部门的领导应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取得发票途径的正当性和风险性负责,杜绝虚列、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九)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明确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严格规范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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