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销毁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人民团体:
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于2011年8月上旬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保存到期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销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拟销毁的是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保存到期的2006年以前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
二、各单位将本单位保存到期2006年以前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按年度按类别整理后,填写《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和《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记录表》(见附表一、二),一式四份,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经审核后,一份单位留存,另三份留票据中心销毁时公证使用。
三、保存到期要销毁的每本票据存根都应在封面上填写收费起止时间、收费总金额,并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作废票据应逐页加盖“作废”印章;对遗失的财政票据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并将登报声明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一并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四、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将统一安排时间,对各单位经审验予以核准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予以销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
2、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记录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
单位:本(份)
票据名称 | 已核销数 | 申请销毁数 | 核 准 | 备 注 |
销毁数 | 遗失数 | 销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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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申请单位(公章): |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