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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销毁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的通知

  注:1.此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公证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各一份。
  2.核准销毁数由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填写。

  附件2:
  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记录表
  销毁日期:     年     月     日 销毁地点:
票据名称起止号码起止号码起止号码备注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公证人(签字):备注: 
负责人(签字):监销人(签字):公证部门(公章):  
申请单位(公章):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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