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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销毁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的通知
注:1.此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公证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各一份。
2.核准销毁数由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填写。
附件2:
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记录表
销毁日期: 年 月 日 销毁地点:
票据名称
起止号码
起止号码
起止号码
备注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证人(签字):
备注:
负责人(签字):
监销人(签字):
公证部门(公章):
申请单位(公章):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公章):
第
[1]
[2] 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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