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全市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
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卫生、监察、经委、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电力、质量技监、建设、农业、人劳、信访、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含铅合金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对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牵头、协调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实行统一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环保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监管,做好职业卫生防护相关工作;对达不到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委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并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确定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铅酸蓄电池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无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查处,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电力部门负责对违法铅酸蓄电池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协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人事劳动、建设、农业、法制、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相关工作。
五、加强责任追究
一是漏查违法企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由此引发血铅超标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停产企业整改不达标、擅自开工的,要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擅自同意开工的,要追究该企业联系人及监管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