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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定期报告和日常监管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1)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同级最先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2)对无须取得前置行政许可或已经取得前置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抄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
  (5)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抄告单位(附件3)。
  2.明确抄告、反馈送达方式
  抄告、反馈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可直接送达,也可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时间。
  3.规范抄告、反馈文书
  各成员单位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抄告文书和信息抄告办结情况反馈表进行信息抄告、反馈。
  4.落实抄告事项
  对各类抄告事项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规范、查处、取缔。对抄告事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疑难问题,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有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各成员单位要分别建立抄告事项、反馈情况的工作台帐和档案,对本单位抄告、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并按时报告本单位“查无”开展情况和相关报表。
  6.各成员单位查处取缔职责或管辖机关调整的,应当及时通报其他各成员单位。
  (三)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日常监管信息管理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应当抄告的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抄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抄告事项不认真及时查处取缔或互相推诿扯皮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反馈的,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淮南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统计表
  2.淮南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函
  3.淮南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抄告信息查办情况反馈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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