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应指导中标企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市商务局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回收企业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五、销售企业的管理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向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市商务局应及时将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按有关规定备案,不得向网点备案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议定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24小时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销售企业应对家电销售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六、拆解处理企业的管理
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合理布局,南北分布和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报省政府确定。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