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市财政局要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九、家电以旧换新的含义、实施时间和原则
本方案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按照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定为2011年6 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十、监督管理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一)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因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责任);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二)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