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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三)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2、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四)拆解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省政府,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等处罚。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伪造、转让、出售相关凭证,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3、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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