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管理办法、参与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加分的管理办法。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改进评审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通过构建信息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商品行情库、组织开展推介培训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平台,搭建“绿色通道”。
3.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疆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之后,采取分包计划将部分标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完成。
4.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的方式,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5.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新疆电力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等中的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4.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5.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6.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7.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