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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0〕9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事先备案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缓解融资困难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1.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2.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自治区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4.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要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
  2.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3.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4.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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