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继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有关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开展各项业务和技能培训,特别是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7.支持和鼓励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重点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能源”三大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二)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1.依托现有园区,建设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园区的大企业实施配套协作和集聚发展。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培育和创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产业集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已于2010年12月28日挂牌。其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经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1.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发布有关中小企业主要数据。
2.通过5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布《新疆中小企业普查公报》,编辑出版中小企业普查数据。
3.按季度定期发布三类(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中小企业生产、财务数据。
4.每年开展一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行态势,做好跟踪服务,对突出问题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