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污染物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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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
| 切实落实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制定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减排工作手段,强化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1
| 完成污染源普查2010年动态更新任务。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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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污染减排办成员单位
|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3
| 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力(热电)等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经信委、发改委、工商局
|
4
|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经信委、金华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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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
|
(三)加快治污工程建设。
| 6
| 加快推进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电力(含热电)等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建设局、经信委
|
7
| 加快电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经信委、环保局
|
(四)严格监督管理。
| 8
| 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建设局
|
二、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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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9
| 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污染水源,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和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农业局、公安局
|
10
|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县以上城市要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建设饮用水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水利局
|
(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35%以上。
| 11
| 协助编制并实施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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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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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继续着力解决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 巩固深化已“摘帽”的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成果。
| 12
| 巩固深化原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成果,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之成为环境保护和产业提升的示范区。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有关部门
|
13
| 继续排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有关部门
|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
| 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力争省控重点源监督性检测达标率达到75%。
| 14
| 加快研究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率先在印染、医化、制革、造纸、电镀等行业,建立相应的工艺装备、清洁生产、治污设施及内部管理要求等规范。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经信委
|
(九)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
| 巩固提升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整治成果。
| 15
| 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鼓励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的实施,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 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商务局
|
(十)大力鼓励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 全市安排25家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2个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建设。
| 16
|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经信委、环保局
|
17
| 全面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733” 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物能循环利用。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环保局
|
基本完成所有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和改造。
| 18
| 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
(十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 各建设项目基本不欠环保新帐。
| 19
|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
|
20
| 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
|
(十二)加强放射源监管。
|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 21
| 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实现铀矿采冶业废水达标排放和废渣安全处置。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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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监管。
| 确保消耗臭氧层物质按国家进度要求淘汰。
| 22
| 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经信委、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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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金属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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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解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
| 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在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削减5%。
| 23
| 完成《2011年度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计划》中的目标任务。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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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
| 所有拟保留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均通过验收。
| 24
| 严格按照《浙江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开展整治验收。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经信委、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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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基本完成验收。
| 25
| 保留有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通过验收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对其进行核查验收。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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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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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 建成城镇污水配套管网230公里(其中义乌50公里)。金华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县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
| 26
| 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
加快完善现有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作用。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
27
| 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地方要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为中心,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示范工程,推行分质供水。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内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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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 持续提高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 28
|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满1年后的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满3年后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
|
29
| 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
|
(十八)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 县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8%以上。
| 30
| 继续建设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
31
| 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继续实行无害化改造或封场。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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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确保到2012年,市区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1%。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
(十九)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现全覆盖,建成金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工程,重点工业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超过80%。
| 33
| 健全城乡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机构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全面建成覆盖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基本建成全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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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
35
| 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医药、印染、制革和造纸等企业配套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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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
| 金华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90%以上;县以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 36
| 全面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成县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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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
|
38
| 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
|
39
| 全面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并为“十二五”全面实施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开好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农业局、气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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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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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深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 深入实施畜禽标准化生态规模场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散养密集重点村搬迁入园,集中治理试点,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的生态养殖模式。
| 40
|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业局
|
41
| 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业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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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新建粪便收集处理中心3个,开展散养密集重点村搬迁入园,集中治理,开展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1个。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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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水利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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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 完成517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0%左右。
| 44
|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办、建设局、农业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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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左右。
| 45
| 按照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偏远山区农村“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办、建设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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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
|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达到295万亩,实施农药减量工程100万亩,化学农药使用总量比非实施区减少15%。
| 46
| 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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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着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
| 完成517个村庄的绿化建设任务,争取创建绿化示范村70个。
| 47
| 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林业局、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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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壤、矿山、河道等生态修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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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 建立10个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
确保全市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 48
| 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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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综合试点。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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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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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科学规划土地整理、复垦,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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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 全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91%,创建7个绿色矿山。
| 52
| 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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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
| 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3平方公里。
| 53
| 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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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和农村河道综合整治180公里,累计落实河道长效保洁200公里。
| 54
| 继续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结合城镇建设和连线成片的村庄整治,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水环境和水景观。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水利局、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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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
| 完成70公里公路绿化更新完善工程,1.41万平方米国省道边坡复绿工程。
| 55
| 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强道路运输业环境保护。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交通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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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治理“三沿五区”坟墓5.28万穴以上。
| 56
| 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治理。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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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加快生态林建设。
| 完成重点防护林建设2.1万亩,重点公益林优质林分面积达到248万亩,完成针叶林阔叶化改造1.6万亩。
| 57
| 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平原绿化造林2. 3万亩。加快推进阔叶林改造工程,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创建森林城镇2个。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林业局、建设局、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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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墓(墓地)绿化覆盖率和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分别达80%和92%以上。
| 58
| 大力推行生态葬法。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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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
| 建设湿地保护区或湿地公园。
| 59
| 着力发挥湿地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重要生态功能,贯彻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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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态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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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 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县(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断提升。
| 60
|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经信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妇联、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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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环保局,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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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
| 62
| 积极倡导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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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市县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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