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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获奖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工业企业须先经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业等企业须先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审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二)材料评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材料完整性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现场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第十三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审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金华市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名单。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再行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列支。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不占名额,不再奖励。
  获奖企业可将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用于企业形象宣传,并注明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年份,但不得用在产品及包装上。
  第十七条 凡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冒用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字样;
  (二)企业获奖被取消或自获奖之日起5年后未再次获奖,仍继续使用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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