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审批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独立设置的行政审批处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挂牌设置的行政审批处一般应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实无法成建制进驻的,应按“批管分离”的原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审批业务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审批职能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少或发生频率低,且挂牌设置的行政审批处,经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将行政审批业务委托给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和送达;对一些自由裁量权较小的简易审批事项,可将审批业务办理权限委托给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缓进驻或不进驻的,须经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待条件成熟后进驻或设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各部门要向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充分授权,确保在窗口能依法、便捷地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方案(7月20日前)。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全面梳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拟订本部门审批职能归并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保留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和设置方案、行政审批处进驻方式等。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工作方案请示件连同《市本级部门(单位)保留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汇总表》(附件1)、《市本级部门(单位)保留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表》(附件2)和《市本级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方案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批方案(8月底前)。由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各部门审批职能归并工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审核保留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核保留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方式;市编委办负责审核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各部门保留执行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部门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经市编委办审核后,在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一并批复。垂直管理部门内设机构调整方案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整体进驻(11月底前)。各部门按照“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组织行政审批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印发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授权书,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权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独立办理本部门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