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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肃执法。公安、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执法、电业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居住出租房的违法行为。违反居住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盖的出租房,由行政执法、规划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居住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消防、治安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规范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常态化。各地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加强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步骤
  居住出租房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分块整治、分类治理的要求,分摸底排查、集中整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1年6月15日至8月31日)。组织人员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并按照“红、黄、绿”三个等级进行分级标识。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居住出租房排查花名册于2011年9月1日前上报市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青;电话:82191037;传真:82191015;邮箱:jhxfzd119@163.com)。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即红色、黄色标识),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2月份)。各地要适时组织人员对本地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整治成果,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市政府将按照年度目标每年组织抽查验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租房整治政府鼓励政策,对在整治期限内积极实施整改并按期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市、区政府给予户主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会同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开发区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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