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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四)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得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十一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和要求:

  (一)大道、路、街、巷的通名规格和要求:

  1. 规划路面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2. 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含10米)4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

  3. 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

  4. 规划路面宽5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和要求:

  1. 大厦: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 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3. 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 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 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 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 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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