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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8. 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 城: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10. 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三)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人工景点、风景名胜、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大型商贸场所等地名的通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五)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销名。

  第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或新闻媒体、出版刊物上进行宣传和使用。

  第十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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