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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第二十条 书写、拼写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其中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同时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规划、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地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商住楼和住宅区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以非标准化名称批准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二条 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

  公开出版有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市性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县(市、区)区域内的,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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