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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册);

  (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形式: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 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执行。

  (二)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一)行政区域界桩位、城市道路的地名标志由汕尾市及各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车站、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四)门(楼)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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