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力协作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原则(试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范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因地制宜加强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校舍达标、安全、实用、够用。2013年前新建、扩建幼儿园和2014年前新建、扩建高中阶段学校的土地要列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满足新建、扩建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的用地需要。地、县(市、区)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便捷、规范的原则,开辟幼儿园、高中阶段学校新建、扩建项目“绿色通道”,加快校舍规划、立项、征地、设计、招投标、建设、验收等工作。同时,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每所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整体规划,做到“规划一所、投入一所、建设一所、完善一所、示范一所”。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减免政策,切实减免幼儿园和学校基本建设规费,最大限度降低学校征地和基建成本,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有序、高效地推进。
六、着力强化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地、县(市、区)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9号)要求,认真核定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的职责,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周边地区和省外骨干教师来我区任教,鼓励企业“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担任“双师型”教师。同时,要创新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和高中学校教师、校长队伍的学历层次、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
七、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和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各县(市、区)和地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毕署发〔2011〕5号),切实制定和落实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招生、收费、奖励等方面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学前教育和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同时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民办公助”改革试点,对经过批准设立达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核算、人事管理,独立的园舍,独立进行保教活动)的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公助”,每年按照办园规模补助三分之一的公用经费,解决三分之一的专任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地、县按8:2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