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11〕2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
《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毕节地区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相关活动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在毕节地区范围内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含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水利部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毕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