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按照“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
第五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范围,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勘测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
(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进行确认。
(六)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
(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八)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及时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和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竣工收验,并从验收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的质量评定意见。
(十一)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十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并进行质量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应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