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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五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按照“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

  第五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范围,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勘测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

  (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进行确认。

  (六)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

  (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八)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及时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和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竣工收验,并从验收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的质量评定意见。

  (十一)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十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并进行质量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应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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