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时间
自查自纠阶段(8月10号-9月1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照检查项目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区、县住建(建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使用新型墙材产品及质量情况进行排查,并将《墙材自查表》、《建设工程项目表》和排查结果(书面及电子版),于9月5日以前报我委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zjwzac@163.com)。
集中抽查阶段(9月11号-15号):由委质量安全处牵头,组织市墙改办、市建工质监站、市市政质监站等相关部门深入市区和各区县进行集中抽查。重点检查:1、在建项目是否使用落后或淘汰产品,限制或禁止产品;2、查阅所使用墙材产品的《认定证书》、《出厂合格证》、进料单、检验报告等资料;3、现场进行封样。原则上每个区抽检不少于10个工程,受检单位负责将抽检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并保护好留样。检测相关费用由住建委统一安排。具体检查时间、程序及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到场,由检查组及委托的具有资质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现场使用的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的,被检验单位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1、各墙改部门要加强对墙材生产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对抽查中发现违法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2、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对在建工地使用质量不合格新型墙材,要责令其退回生产企业,对相关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对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已上墙的,按规定进行拆除或采取有效的补强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名单报市区墙改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要清出南京市场。
3、对集中检查期间发现的有关问题,市检查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临时收回《认定证书》、责令企业整改等措施处理;检查到未取得省墙材管理部门认定证书的墙材进入建筑市场的,将不予返退新材专项基金;对不按新墙材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或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专项检查结束后,向全市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清出南京建筑市场,并将及时向市工商管理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反馈。
附件:1、南京市建筑工程墙体(砌体)材料质量自查表
2、建筑工程项目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墙体(砌体)材料质量自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工程名称
| 标段或组团
及工程进展
| 使用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计等级
| 生产单位及
认定证书编号
| 进场材料复试
检验机构
| 复试结果
| 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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