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的公告
(苏州地税规〔201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协税护税网络加大巡查核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无照户纳税人的税源管理,有效保证无照户纳税人自其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纳税识别号以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号产生,税收管理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征收相关税费。
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无照户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同时应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对未建账建制或建账建制不全的无照户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并按照零星税源社会化征收的有关规定统一实行委托代征。
4、严格发票管理。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无照户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参照其月核定营业额,限量供应定额发票;实行建账建制、自行申报的无照户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限量供应网开发票,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非正常户的管理
1、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苏地税规〔2010〕1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于实地核查或强制执行后在非正常户认定报告中详细说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