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非正常户公告。各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应于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10日前,将非正常户认定清单报送市局征管科技处,由征管科技处统一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在市局外网进行公告,各基层单位确定的名单应在各自对应的征收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3、加强已认定非正常户的追踪管理。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纳税人,每月10日前,经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局长批准后,由主管税源管理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建立非正常户合作管理机制。加强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监控管理,对其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行为予以严格监控,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通过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内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自动进行控制,提示预警信息。纳税人在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后,税务机关通过控制发票供应,督促其尽早解除非正常户;对省外经营的非正常户,需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建立跨省合作机制,加速办结非正常户相关涉税事宜。
市区及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同时将非正常户和新办登记户信息抄报市局征科处(科),由征科处(科)协调新、旧税源管理分局追踪非正常户的管理。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1、纳税人因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应当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称《外经证》)。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2、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外经证》,应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3、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对21号公告生效日(2011年4月20日)前签发的《外经证》,依照原文件规定,不超过该证明有效期的,无需重新签发。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时间口径的变化,及时进行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