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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0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立项程序批准或核准项目问题的整改。

  责令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定,建立并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在今后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未附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准或批准立项”的规定,严把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关,强化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核准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关于非法批地问题的整改。

  1.责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责任。

  2.依法撤销非法批准用地的文件。

  3.已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土地使用证。

  4.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坚决停工,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土地供应手续。

  (四)关于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问题的整改。

  1.其中 86签订不规范;责成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加大追缴力度,限期于9月15日之前,将尚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欠款追缴到位。

  2.非政府原因逾期没有缴纳的,追缴滞纳金,或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立即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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