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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六条 地、县级财政应将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自愿、公平、有偿、平等协商;

  (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 鼓励单位、个人参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但要防止个别客商趁机低价收购林权;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第十二条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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