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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必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地区举报投诉电话:0857-8294524、8294528),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整治火灾隐患。

  (一)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对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自查整改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为其他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2小时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对需要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者设置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建和设置,保证消防用水;按照管辖权限对各地工业园区、廉租房和“五园新村”进行总体规划和评审,对涉及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等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对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排查,并牵头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负责牵头整治影响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户外广告;牵头整治违法搭建堵塞建筑消防车通道、占用登高车操作场地和防火间距的建构筑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结合年审、验照时进行实地查验,发现使用性质与产权证明不符或者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部门排查发现的无照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采取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等措施;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等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公路交通隧道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隧道管理单位强化对消防、应急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杜绝停用消防设施和锁闭、堵塞车行横通道、车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人行疏散通道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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