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1分)。
4.辖区内无重大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发生(1分)。
5.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90%以上(1分)。
6.建立林木采伐公示制度(1分)。
7.建立建全林木采伐验收制度(1分)。
8.无超限额(计划)采伐现象(1分)。
9.依法规范办理木材运输证(1分)。
10.辖区内未发现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案件(1分)。
(四)森林保有量(10分)
1.采伐迹地更新率100%(4分)。
2.火烧迹地更新率100%(4分)。
3.异地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不少于被征收征用面积(2分)。
(五)林地保护管理(15分)
1.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分)。
2.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无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林地案件(3分)。
3.没有瞒报、漏报、迟报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5分)。
4.无毁林开垦现象(5分)。
(六)森林防火(15分)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并层层签订责任状(2分)。
2.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分)。
3.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1‰以内(3分)。
4.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3分)。
5.辖区内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3分)。
6.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面向基层,大力开展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森林消防知识等宣传(2分)。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1分)。
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面向基层,大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1分)。
3.辖区内未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1分)。
4.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5分)。
5.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机制(1分)。
6.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1分)。
五、考核办法及时间
(一)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年度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行署,同时抄送地区林业局。由行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