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97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毕节地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毕节地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办法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认真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治理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竣工验收
一、开展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在规划治理期结束后务必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工程除按照《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竣工图件、表册外,必须认真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计划”,否则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计划应包括: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后续管护方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示意图,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登记表。
(一)后续管护方案
1、后续管护方案采取的形式
(1)建立管护示范场。如成立经果林、水土保持林管护示范场等;主要适用于投资大、产出高且见效快的工程。
(2)移交管护。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按土地使用权属关系与村(或村民组)、土地承包人签定管护责任书,明确专人对工程成果(设施)进行管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