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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迅速作出安排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并视其情况请求当地武警、消防部队支援,对局部区域可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应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认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强化24小时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受灾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权限调度当地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抓好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3. 相关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灾情发展变化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防办,地区防办应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地委、行署和省防办报告。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数县(市、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 个别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3. 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 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干旱灾害;

  5. 多个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 个别县城或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应立即采取Ⅲ级响应行动:

  1. 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及时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研判和会商,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并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地区防办和地直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情况报告行署和省防办,并通报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听从调度和安排。

  2.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作出安排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并按照权限调度当地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抓好抗旱救灾工作。

  3. 受灾县(市、区)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防办,地区防办应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地委、行署和省防办报告。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 发生一般洪水;

  2. 发生轻度干旱;

  3. 河流堤防发生险情;

  4. 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5. 县城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应立即采取Ⅳ级响应行动:

  1. 地区防办主任及时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研判和会商,迅速作出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其情况上报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防办,同时通报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权限调度当地水利、防洪工程,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抓好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

  3. 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防办,地区防办及时收集、汇总向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

  4.3.1 江河洪水

  1. 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当地部队、武警、消防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 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地、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及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山洪灾害

  1.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 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3.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 堤防决口、水库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的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及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实施堵口、抢护。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及时报告省防办请求支援。

  4.3.4 干旱灾害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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