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7.4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各部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信息发布

  4.9.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由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地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取土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安排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部门均应履行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电信网为主的原则,及时启动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和卫星电话,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及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首长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充足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切实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地区行署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和武警、消防参加的,应通过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部队和武警、消防按照部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区行署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保畅,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巡医问诊,及时做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