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
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 地区和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洪水灾害时的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 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满足以下需要: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 抗旱物资储备。地区、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5.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地区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7.2 物资调拨
1. 地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调拨。
2. 地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地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使用单位向地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地区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重大水旱灾害的县(市、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以及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地、县(市、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及防洪、抗旱工程的修复和建设。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5.9.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切实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9.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9.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0 技术保障
切实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立覆盖区内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不断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延长有效预见期,提高水情预测预报的精度。建立旱情监测、信息采集分析系统,为分析研判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11 宣传、培训和演习
5.11.1 公众信息交流
1.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 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呈发展趋势时,应按管理权限,由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11.2 培训
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11.3 演习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将防汛抢险物资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水利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供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