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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基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设。

  1.各县、市(区)要始终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认真落实《毕节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深化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严格落实“辖区行政一把手、行政主管责任人、公安部门责任人、消防部门责任人、隐患单位责任人”五级连带捆绑责任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政府领导主责、行业部门领导分包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保障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抄告制度,将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抄告安监、建设、工商、文化、质监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和督办整改火灾隐患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格局。

  2.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用,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五小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卫生院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传统节日以及冬春季等火灾多发期专项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应将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公布,对检查发现、核查举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查处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加强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建设。

  1.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各地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发生规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完善消防、治安、警务督察等多警种联动的火灾隐患排查机制,搭载“红袖套”工程,推进消防巡防一体化工作。要将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公安机关“双考双评双挂钩”和执法质量考评内容。

  2.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按照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培训、指导,实行消防监督人员联系派出所制度,每季度对派出所民警进行不少于3次的业务指导,提升派出所民警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消防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的能力。

  3.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公安机关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落实消防工作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制,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内“五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城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80%、乡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100%的“五小场所”进行登记建档管理;2012年,公安派出所对所有“五小场所”全部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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