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使用、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应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4)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各种方式调查摸清辖区内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并向地区食安办反馈相关信息。
(5)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制定抽检计划并切实执行。
(6)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措施。汇总、归类、分析既往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加强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或制定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30日-7月31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控制。
(2)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以案溯源,深挖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31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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