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区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对各县(市、区)公安局受理、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情况和全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检查;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发放燃放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地区工商局
负责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行为。具体包括: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地区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具体包括: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产品包装标识标注,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地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单位)的许可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认定,按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监管,严肃查处未经许可的车辆及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对客运站(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车;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地区商务局
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地区消防支队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和拒绝整改的,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