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行业(领域)的有关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他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且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地区安监局及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企业生产制度建设。企业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预案、教育培训等基本制度。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地区安监局及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地区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健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地区安监局及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等工作制度。企业必须落实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复建。(地区安监局牵头,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