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井下交接班。严禁突出任用矿级领导或冒名顶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区安监局及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必须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严格考核;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地区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五)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依法关闭。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行动态达标或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地区安监局牵头,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地区安监局牵头,地区卫生局及各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