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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应急预案重新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三、修订程序

  (一)地区总体应急预案

  1、由行署应急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各县市区、行署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2、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行署核审。

  (二)地区专项预案

  1、由预案编制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2、预案编制部门会同行署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专家评审意见报行署审定。

  (三)地区部门预案

  1、由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牵头;

  2、预案编制部门组织评审;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评审意见报行署分管领导审定。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1、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和评审;

  2、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五)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地区对应急预案的编发、修订程序办理。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负责编制修订工作,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上级政府批准。

  (六)中央、省在毕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根据上级部门和省的规定修订。

  (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

  地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发布实施后,编制部门要编制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四、发布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以行署文件印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二)地级专项应急预案以行署办公室文件印发,冠“经行署同意”,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和行署应急办备案,预案解释权为预案编制部门。

  (三)地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报行署应急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预案解释权为预案编制部门。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编制工作完成后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将预案目录及文号报行署应急办。

  (五)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地区相关预案发布备案程序办理。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并报所在地县级应急办备案,预案解释权为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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