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牧兽医局组织畜牧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和药监站,负责对种猪场进行摸底核查,同时开展好规范管理及安全饲养工作;各乡镇政府组织统计人员对规模养猪场、生猪养殖户和所有生猪散养户进行摸底核查。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各乡镇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于2011年8月13日前将原始表册(附表1、附表2)、公示图片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邮箱:yjxmpgz@126.com 联系人:杨健康 电话:13688563863)。
2、县级汇总,审核把关。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根据种猪场统计资料和各乡镇上报的统计资料,填写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2),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县畜牧兽医局于2011年8月20前将汇总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同时上报地区畜牧兽医局。
(二)兑付补贴资金
各级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及时兑付到养殖场(户),并实行村级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将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补贴场(户)所在村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财物力,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认真核实数据,强化落实责任。各级统计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多报、重复上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地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加强协调与配合。能繁母猪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养猪户的切身利益以及生猪养殖积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计划,密切配合,积极组织财政所和畜牧站做好能繁母猪补贴的各项基础工作,为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保证。登记核实能繁母猪数量的人员,必须进场清点、核实,同时要遵守各场的防疫消毒制度。对个别不让进场清点、核实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数量的饲养场户,作为自动放弃补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