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或翻音文本;
(9)听证笔录;
(10)附卷物证目录;
(11)其他证据。
3、执行部分
(1)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4)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由具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证据与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一致。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适当
1、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不从轻、减轻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调查取证阶段
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的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