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3、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附件2: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许可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
(1)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附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3)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机关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也要出具相应凭证,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2、审查与决定阶段
(1)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或公告;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5)依法应当听证,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
(6)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听证笔录;
(7)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3、时限规定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当场决定或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2)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