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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市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达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
  参保人员缴费补贴30元,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市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其中:55元由省财政补贴30%,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35%;其余45元由区财政补贴。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55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贴80%,市、县(市)两级财政各补贴10%。
  市辖区纳入国家试点单位后,基础养老金55元补贴比例,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九、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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