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编制、财政、公安、农业、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鞍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与经办机构,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镇、街道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