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8〕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落实,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实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通知另发)。现将《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的要求,抓紧做好准备,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
为了搞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工作,检查各地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成效,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及范围
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为依据,对全省各县(市、区)实施责任农技制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方法及内容
验收采用计分等级制,总分为200分,经验收评分达140分以上者为验收合格,未达140分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按《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见附表1)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进行验收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工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到位情况及实施效果情况等四个方面。验收等级为合格的,必须为当地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组织工作到位,政策措施有力,已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了建设任务。制订的农技推广组织、责任、培训、考核、保障等各项制度比较规范、可行,符合相关要求,并已落到实处,在实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基层农技工作;验收等级为不合格的,主要指上述几个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当地政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至今仍未完成建设工作,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制订的制度不符合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具体是:①存在责任农技队伍不全,未实行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聘任制的;②责任农技人员职责任务、考核管理不明确的;③乡镇责任农技员责任区、联系对象不落实的;④工作精力及工资待遇不保障的。
三、验收组织及时间
验收分三个阶段,12月25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对责任农技制度建设进行全面总结自查,形成自查报告;12月25日至2009年1月5日为验收阶段,由各市政府按本办法组织对各县(市、区)责任农技制度建设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2009年1月5日至15日为抽查阶段,由省政府组织,对各地进行抽查,每市一般抽查2个县(市、区),其中由各市推荐1个,由省检查验收组随机抽查1个。验收及抽查报告要求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省农技推广中心,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验收程序及方式
验收及抽查采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抽查乡镇、听取农户反映相结合方式。具体包括:
(一) 听取实施情况汇报;
(二) 审阅相关材料;
(三) 抽查2个以上乡镇,实地察看落实情况,听取责任区农户反映;
(四) 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评议打分,形成验收报告(见附表2)。
五、验收材料
验收单位应为验收组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责任农技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2、县、乡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有关责任农技制度建设工作文件;
3、制定的各项责任农技推广制度文本;
4、县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县农技指导员、乡镇责任农技员详细名册。其中乡镇责任农技员信息应包括责任区、联系户等;
5、农技推广保障情况。包括农技人员精力保障、待遇及农技推广经费落实情况,31个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还应提供省农技推广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关要求
开展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时期推进我省基层农技推广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组织做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工作,事关该项制度的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责任农技制度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落实。各验收组要坚持验收标准,如实反映建设成果,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完成验收任务。验收结果将作为今后安排农技推广经费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附表:1.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2.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结果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表1:
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项目
| 建设标准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自查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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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
体系
建设
25分
| 县、乡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出台了责任制度建设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
| 7
| 完成实施的得7分,已出台文件正在实施的得4分,未出台文件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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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健全,性质、编制、人员按浙政发(2005)32、31号文件得到落实
| 5
| 有其中之一不落实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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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设立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队伍
| 5
| 无具体名单或农、林、水产等行业不全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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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责任农技员队伍
| 5
| 无具体名单或农、林、水产等行业不全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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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有科技示范户、示范场、示范基地等科技示范体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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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
体系
建设
35分
| 各类责任农技人员职责明确,工作指标量化到岗
| 5
| 提供文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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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了乡镇责任农技员责任区
| 10
| 划定若干村为责任区得10分;责任农技人员只承担专业工作,没有划定责任区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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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员在责任区内履行农技推广“班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农技推广服务工作
| 10
| 提供文字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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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确定了重点联系的示范户
| 10
| 有具体名单的得10分,无具体名单的得6分,户数不足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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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培训
体系
建设
25分
| 建立规范的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度
| 5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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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年度培训计划,有必要的培训经费
| 7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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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年培训时间达到12天以上
| 5
| 按达到率每20个百分点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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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全部注册了农民信箱
| 5
| 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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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利用农民信箱开展科技服务
| 3
| 提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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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考核
体系
建设
35分
| 制定了具体的责任农技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 10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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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职责任务明确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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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服务对象参与对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
| 7
| 由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主管单位、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的得7分.仅由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得5分;仅由行政主管单位考核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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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效的考核奖惩措施
| 5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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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建立工作日记
| 5
| 提供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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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工作得到落实
| 5
| 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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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障
体系
建设
35分
| 责任农技人员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10
| 主要精力用于农技推广工作得10分;三分之二精力从事农技推广得6分;三分之一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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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人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8
| 未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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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农技人员待遇得到较好落实
| 6
| 农技人员基本待遇落实,达到同类人员水平,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解决的得6分,未全部落实的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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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的农技推广条件和手段,包括办公用房,交通、通讯、科教设施设备等
| 5
| 推广机构无计算机或不能上网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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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专项经费投入
| 3
| 设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得3分;县财政新增一定农技推广经费得2分;经费按原方式无新变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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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经费使用规范合理,欠发达地区县省农技推广补助经费按要求统筹用于农技推广
| 3
| 要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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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管理体系建设
20分
| 县、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对农技推广工作的责任明确
| 5
| 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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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口等相关部门及领导对农技推广工作责任明确
| 5
| 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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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口部门有负责农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 5
| 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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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口部门之间建立了稳定、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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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农技推广绩效
25分
| 有年度农技推广计划,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明确
| 5
| 提供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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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农技推广项目
| 5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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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工作措施有力
| 5
| 提供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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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绩效明显,农民群众满意度高
| 10
| 抽查联系户或随访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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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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