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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因风景名胜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出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三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所排废水应当进行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下水道。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营者,应当承担所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责任,也可以委托有关服务单位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专项调查、论证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的编制、评估、报批、审批工作;

  (四)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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