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到企业上市,企业原按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上市后符合现行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
4.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用电、用水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六)积极推进股权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积极推进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工作,对成功进入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点培育进场企业创造条件上市,并优先列入市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拟上市企业改制扶持政策。
四、推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
(七)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
1.上市公司并购当地其他企业的,对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土地房产转让减征、免征契税,暂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或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准,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已申购的排污容量可由并购企业承继。上市公司并购当地濒临破产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并购企业的亏损额可由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限额弥补。
2.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向控股股东购买关联资产且并购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或营业收入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53号)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当地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上市公司并购当地重点拟上市企业或未上市企业,通过反向收购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当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当地企业上市相关政策。
(八)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两端资源、品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并购活动,增强自身实力,形成竞争优势,打造产业龙头。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用于产业的转型升级,致力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纽带,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休闲业、商贸物流业,带动发展其他现代服务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社会慈善等,争做社会的示范和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