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企业承担重大项目。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国家项目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对国家和省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1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围绕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领域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化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依托各类创新载体和平台,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落户嘉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7.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18.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9.实施专利战略。鼓励和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实施和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予以补助。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补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向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支持。
20.实施品牌战略。对经国家、省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给予奖励。对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年度出口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21.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对牵头制定(修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修订)并完成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