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 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2.2.1 一次事故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 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2.4.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3.1.1 省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省政府主管卫生副省长。